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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
二、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