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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人團體參加受託辦理觀光產業之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資訊蒐集之業務甄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觀光署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
四、審查表。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