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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