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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申請校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校驗費。
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額依照氣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向其他單位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依各該校驗單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