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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
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
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
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