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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持有國內外商用駕駛員執照以上之人員並具有民航駕駛員飛航經驗,或具有航務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且有英語教學或檢定經驗。
二、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三、曾受航空英語能力評鑑專業訓練並經民航局評鑑其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為五級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