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圖表附件:
附件二個人乘客申訴書.PDF
附件二個人乘客申訴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