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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
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
簽派員於執行飛航作業管制時,得知緊急情況將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應依前項程序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並應請求支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