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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持有民航局核發之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者推薦符合第二項資格之所屬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具備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
製造檢定代表之資格如下: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有製造、品管相關經驗四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認可。
三、曾參與民航局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參加與檢定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圖表附件:
附件三 製造檢定代表證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