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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站地勤業變更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