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機構辦理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商港設施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逕行審查方式辦理:
一、增租毗鄰土地或設施,其增租面積累計不超過原契約租賃面積百分之五十者。
二、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
三、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之辦公或存放機具設備處所。
四、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租賃土地埋設管線者。
五、租賃期間一年以下,未興建設施且不得續約者。
六、配合政府政策、港口發展或港灣建設發展需要者。
前項第二款申請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者,應於取得簽約權利後,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