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