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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委託裝卸搬運之貨物每單件應標明總重量及尺碼,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者
應另標明吊掛點及重心。需作特殊處理之貨物,應將其倉儲搬運裝卸注意
事項一併明顯標明於包裝表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