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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