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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透過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與他人設置之電信網路相互接取。但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對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具有管控能力。
三、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提供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四、該核心網路設置者對於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並具有所儲存資料內容之完整控制權;核心網路資料中心之設置地點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設置於我國境外者,其營運商應於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