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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頻率使用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通信:新臺幣二億元。
二、其他用途:新臺幣一百萬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