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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
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
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
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