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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期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其盤點及自評結果有異動者,應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核定該關鍵基礎設施之級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