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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