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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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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應分為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前者為與查詢通信紀錄號數及日數無關之費用,後者為每號每日之查詢單價乘以查詢號數及查詢日數後之費用。
前項固定費用及查詢單價,電信事業得依受信通信紀錄之發話區域範圍及提供期限,分級訂定之;電信事業並得依用戶要求之資料寄送方式,另收取費用。查詢期間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費用。
前二項每號第一日之查詢費用,受信方為市內電話者,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受信方為行動電話者,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用戶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於電信事業指定之繳費期限內支付查詢費用及寄送費用;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