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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許可執照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執照號碼。
二、廠商名稱。
三、代表人。
四、營業所在地。
五、工廠所在地(經營輸入業務者免記載)。
六、營業項目。
七、執照有效期間。
八、執照發照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