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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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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