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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