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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查驗;系統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