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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其電路接通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
用。但以二戶為限:
一、政府機關間。
二、公營機構間。
三、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
四、其他不同用戶間,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並能提供適當證明,經
電信機構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