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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使用軍事報話點券記賬掛發長話發電報之單位,須將軍事報話點券加蓋
軍種及番號圖章,送當地電信局辦妥預存手續後方得掛發,並於每月月終
時,由電信局辦理結算一次,如超出預存數,配額點券不敷繳時,應自行
向電信局結付現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