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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進行交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