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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以附條件交易債券及票券時,應於買賣成交單或交易憑證上約定債券或票券名稱、利率、買回或賣回日期及價格,並經雙方確認。
前項標的屬債券者,應先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中華郵政公司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時,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之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債券、票券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