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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運郵件如經郵政人員拿獲,或由郵政人員會同憲警或海關人員拿獲送請
司法機關判處罰金者,其在事之郵政人員憲警或海關人員,均視為共同拿
獲人,該管郵局對於撥發之獎金,應斟酌情形,妥為分配;但郵政人員所
得獎金,不得超過其他拿獲人應得之數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