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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
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者。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
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