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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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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駕訓班經核准籌設後,負責人應於一年內籌設完成並檢具下列表件,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立案:
一、擬聘教職員履歷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班舍及教練場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興建完成證明文件。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
四、教練車清冊及車輛來源證明文件。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受理前項立案之申請後,應參酌核准籌設之條件,準用第五條規定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核發證書。
駕訓班經核准籌設後,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設完成時,負責人於期限屆滿前得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准予延期一次,並以一年為限。但申請涉及用地變更者,必要時得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延期二次,每次以一年為限。未能於期限內籌設完成者,廢止其核准籌設。
駕訓班於籌設中違規招生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廢止其核准籌設,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