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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核准籌設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展期,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