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23: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者之公私立醫院診所,應登記送醫者及受傷者之姓
名、住址。送醫者如為車輛駕駛人,並登記其駕照號碼及所駕車輛種別、
牌號,並通知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