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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以外之各類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應為最近十年從事該類鐵路列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且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