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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