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鐵路曲度及坡度之最大限,其最小曲線半徑及最陡坡度,規定如下表:
┌───────┬──────────┬───────────┐
│鐵路軌距 │ 1067 公厘 │ 762 公厘 │
├───────┼────┬─────┼─────┬─────┤
│鐵路等級 │特甲及甲│ 乙 │ 甲 │ 乙 │
├───────┼────┼─────┼─────┼─────┤
│最小曲線半徑(│ 300│ 200│ 40│ 35│
│公尺) │ │ │ │ │
├───────┼────┼─────┼─────┼─────┤
│最陡坡度(0/00│ 25│ 35│ 62.5│ 62.5│
│)(包括曲線坡│ │ │ │ │
│度折減率) │ │ │ │ │
└───────┴────┴─────┴─────┴─────┘
前項坡度及曲線半徑設計時,應儘量以最佳之條件規劃,以減少對列車牽引噸數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