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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補貼之路 (航) 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擬訂後,送由所屬
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
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
考核方式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