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4:5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失能,係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