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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報呆報廢時,均應詳註呆廢器材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暨處理辦法等,如屬有核定壽年者,並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已提折舊額等,以憑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