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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或憑考試院一年前發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執業證書,除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應另繳送時效未滿一年之交通技術人員體格證明書。
前項體格檢查,應由公立醫院為之,在國外檢查者,須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所屬船長簽證,如本人係船長者,得由公司總船長或負責人簽證。
交通技術人員體格證明書樣式及體格檢查標準如附件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