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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供應處職掌如左:
一、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之設計、印製、驗收、儲存、分發及
訂價事項。
二、郵用器具、物料之選購、核發及管理事項。
三、編撰、印發新郵預告、集郵報導事項。
四、郵用文具單冊、表報之採購、印製、儲存、分發事項。
五、郵政書刊、地圖及其他出版物之印製、定價及發售及保管事項。
六、郵戳之鐫發事項。
七、紀念戳及風景戳之設計、審核事項。
八、區局廢舊物料之驗收、改造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物料、器材、郵政票品之採購、供應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