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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增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並設勘測隊,辦理港區之調查測量,置隊長
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