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
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