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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國原院訂定管理規章,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本會備查。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租賃契約應予公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