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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衍生廢棄物之產生量或貯存量有變動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