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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子燃料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
二、指派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並於停靠站時下車監視。
三、預先協調各預定停靠站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列車抵達目的車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