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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