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概述。
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
四、固化體盛裝容器。
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
六、不合格固化體之處理。
七、品質保證。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固化流程控制計畫之變更,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