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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