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3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各種報告或紀錄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轉報告: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年報。
二、輻射安全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每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九十日內提報年報。
三、緊急事件報告:於發現事件時起一小時內通報,並於發現事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四、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每月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月報。
以產生動力為主要任務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下簡稱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經營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提出下列報告:
一、於機組大修後九十日內,提報運轉期間檢測、測試及圍阻體洩漏率試驗報告。
二、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